條款目錄(點選可跳轉)
- 第 一 條:賣方對廣告之義務
- 第 二 條:房屋標示及停車位規格
- 第 三 條:房屋出售面積及認定標準一、房屋面積:
- 第 四 條:共有部分項目、總面積及面積分配比例計算
- 第 五 條:房屋面積誤差及其價款找補
- 第 六 條:契約總價
- 第六條之一:履約保證機制
- 第 七 條:付款條件及方式
- 第 八 條:逾期付款之處理方式
- 第 九 條:地下層、屋頂及法定空地之使用方式及權屬一、地下層停車位
- 第 十 條:建材設備及其廠牌、規格
- 第十一條: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
- 第十二條:驗收
- 第十三條: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期限一、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
- 第十四條:通知交屋期限
- 第十五條:共有部分之點交
- 第十六條:保固期限及範圍
- 第十七條:貸款約定
- 第十八條:貸款撥付
- 第十九條:房屋讓與或轉售條件
- 第二十條:房屋稅之分擔比例
- 第二十一條:稅費負擔之約定
- 第二十二條:賣方之瑕疵擔保責任
- 第二十三條:不可抗力因素之處理
- 第二十四條:違約之處罰
- 第二十五條:疑義之處理
- 第二十六條:合意管轄法院
- 第二十七條:附件效力及契約分存
- 第二十八條:未盡事宜之處置
- 第二十九條: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 附件(一)房屋價款分期付款明細表
- 附件(二)房屋平面圖影本
- 附件(三)地下室停車位平面圖影本
- 附件(三)地下室停車位平面圖影本-1
- 附件(三)地下室停車位平面圖影本-2
- 附件(四)壹層平面圖影本
- 附件(五)貳 ~ 拾貳層平面圖影本
- 附件(六)汽車停車位使用權切結書
- 第 一 條:本使用權切結書,依「預定房屋買賣契約書」第二條第三款之規定訂定。
- 第 二 條:停車位規格及出售面積
- 第 三 條:地下室汽車停車位其使用權專屬購買地下室停車位者,並不得作其他用途
- 第 四 條:本地下汽車停車位之價款已合計於房屋買賣總價款內。
- 第 五 條:本大廈地下室共三層,規劃地上層5輛、地下層 35 輛汽車停車位(區分
- 第 六 條:本汽車停車位倘因政府法令變更,致使發生禁建或須變更原來設計,或其他不
- 第 七 條:買方同意遵守本大樓之住戶約規及管理規章,並負擔停車位之管理費用與維修
- 附件(七)地下室汽車停車位無權益確認切結書
- 附件(八)代辦貸款委託書
- 附件(九)委刻印章同意書
- 附件(十)特約事項
- 附件(十一)建材設備表
- 附件(十二)外觀管制切結書
- 附件(十三)汽車停車位面積計算方式說明
- 附件(十四)同業連帶擔保資格證明書
- 附件(十五)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暨客戶同意書
- 附件(十六)建造執照影本
預定房屋買賣契約書
買方:立契約書人:
賣方:友眾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信龍 )
買方簽章:
賣方簽章:友眾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信龍)
第 一 條:賣方對廣告之義務
賣方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本預售屋之廣告宣傳品及其所記載之建材設備表、房屋及停車位平面圖與位置示意圖,為契約之一部分。
第 二 條:房屋標示及停車位規格
一、土地座落:高雄市鼓山區龍中段215、216地號共貳筆土地。
二、房屋座落:同前述基地內興建案名「友眾16青砥 」,編號:____棟____ 樓____戶,為主管建築機關核准 115 年 2 月12日,第(115)高市工建築字第00152號 。
(建造執照暨核准該戶房屋平面圖影本如附件二)。
三、停車位性質、位置、型式、編號、規格:(限購買汽車停車位者適用)
| 位置與性質 | 型式 | 數量 | 編號 依建造執照圖說 | 規格 (長x寬x高)(m) |
| □地面層___層 □地下層___層 □法定停車位 □自行增設停車位 | 電梯昇降 (非坡道) 平 面 式□ 上□ 機械式中□ 下□ | __位 | 第____號 | □長 5.5m x 2.5m x 2.1m |
| □地面層___層 □地下層___層 □法定停車位 □自行增設停車位 | 電梯昇降 (非坡道) 平 面 式□ 上□ 機械式中□ 下□ | __位 | 第____號 | □長 6.0m x 2.5m x 2.1m |
| □地面層___層 □地下層___層 □法定停車位 □自行增設停車位 | 電梯昇降 (非坡道) 平 面 式□ 上□ 機械式中□ 下□ | __位 | 第____號 | □長 6.0m x 2.0m x 2.1m (兩車中間共用緩衝空間1.5m) |
| □地面層___層 □地下層___層 □法定停車位 □自行增設停車位 | 電梯昇降 (非坡道) 平 面 式□ 上□ 機械式中□ 下□ | __位 | 第____號 | 機上 4.8m x 1.85m x 1.60m 機中 4.8m x 1.85m x 1.70m 機下 4.8m x 1.85m x 1.60m |
該停車位□有無獨立權狀,編號 號車位 個,另含車道及其他必要空間持分面積,依本大樓共有部分總面積平方公尺之
/100000,計持分面積約 平方公尺( 坪)。
※如停車空間位於共有部分且無獨立權狀者,其面積應按車位(格)數量、型式種類、車位大小、位置、使用性質或其他與停車空間有關之因素,計算方式如下【附件十三、汽車停車位面積計算方式說明】所示。(建造執照核准之該層停車空間平面圖影本如【附件三、地下室停車位平面圖】)。
汽車停車空間總面積:為地面層一層至地下三層總面積扣除列入地面層一層至地下三層不具獨立權狀之停車空間以外共有部分面積後,其餘為汽車停車空間面積。
1.房地及停車空間依下列方式計量面積:
(1)建築物之外牆:以牆之外緣為界。
(2)共同壁:兩建物之間有牆壁區隔者,以共用牆壁之中心為界。
(3)附屬建物:以其外緣為界,並以附屬建物辦理測量。
(4)地下層:以其牆壁厚度。
(5)停車空間如有臨接,以二車位共同線之中心為界。
四、買方購買之停車位無獨立權狀,其車位應有權利範圍係以地政機關所核發之建物所有權狀記載為主,以共同持分方式登記於該戶之建物共用部份內,並其車位約定由買方專屬使用。(如附件六汽車停車位使用權切結書)
五、買方購買之停車位屬自行增設或獎勵增設停車位者,雙方如有另訂該種停車位買賣契約書,其有關事宜悉依該契約約定為之。
六、本停車位僅得讓售本大樓之其他所有權人或隨同本大樓內房屋所有權一併出售。
第 三 條:房屋出售面積及認定標準一、房屋面積:
| 項 目 | 項 目 | 面積(㎡) | 面積(坪) | 面積(坪) |
| 房屋總面積共計 | 房屋總面積共計 | 約______㎡ | 約______坪 | 約______坪 |
| 專有部 分 | 1.主建物面積 | 約______㎡ | 約______坪 | 約______坪 |
| 專有部 分 | 2.附屬建物面積(陽台面積) | 約______㎡ | 約______坪 | |
| 3.共有部分面積 | 3.共有部分面積 | 約______㎡ | 約______坪 | 約______坪 |
| 4.主建物面積占本房屋登記總面積之比例 %。 | 4.主建物面積占本房屋登記總面積之比例 %。 | 4.主建物面積占本房屋登記總面積之比例 %。 | 4.主建物面積占本房屋登記總面積之比例 %。 | 4.主建物面積占本房屋登記總面積之比例 %。 |
二、前款所列面積與地政機關登記面積有誤差時,買賣雙方應依第五條規定互為找補。
三、每年機車車位之分配,統一由管理委員會制定管理辦法管理。
第 四 條:共有部分項目、總面積及面積分配比例計算
一、本房屋共有部分項目包含:不具獨立權狀之停車空間、門廳、梯廳、樓梯間、電梯間、排煙室、機車位、自行車位、台電受電室、發電機室、電錶室、電氣室、排風機室、電信室、機械室、消防泵浦室、水箱、垃圾儲存室、防災中心、中繼室、防空避難室(兼作停車空間)、管理委員會空間、車道、屋頂公共部份之一、二、三層突出物面積及其他依法令應列入共有部分之項目。
二、本大樓共有部分總面積計平方公尺(約坪);專有部分
總面積計平方公尺(約坪)。前款共有部分之權利範圍係依買受專有部分面積與專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而為計算,其面積係以本大樓共有部分總面積乘以該權利範圍而為計算。
(共有部分總面積-停車位總面積) ×買受専有部分面積
專有部分總面積
=買受之共有部分面積
第 五 條:房屋面積誤差及其價款找補
一、房屋面積以地政機關登記完竣之面積為準,部分原可依法登記之面積,倘因簽約後法令改變,致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其面積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三項之規定計算。
二、依第三條計算之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其不足部分賣方均應全部找補;其超過部分,買方只找補百分之二為限(至多找補不超過百分之二),且雙方同意面積誤差之找補,分別以主建物、附屬建物、共有部分價款,除以各該面積所計算之單價(應扣除車位價款及面積),無息於交屋時結算。
三、前款之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超過百分之三者,買方得解除契約。
四、如因主管機關法令函示變更見解,導致登記面積之計算基礎改變,致使本房屋登記面積有所誤差,買賣雙方皆同意依第一、二項之方式辦理。
五、因面積誤差而解除合約時,賣方應將買方已繳之款項按法定利息計算退還, 買方不得再請求任何賠償。
第 六 條:契約總價
本契約總價款:新臺幣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萬____仟元整。
(內含 5%營業稅,若有購買汽車停車位者含車位價款)其內容如下:一、房屋價款:新臺幣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萬____仟元整。
(一)專有部分:新臺幣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萬____仟元整。
主建物部份:新臺幣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萬____仟元整。
附屬建物部份:新臺幣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萬____仟元整。
(除陽台外,其餘項目不得計入買賣價格)
(二)共有部份:新臺幣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萬____仟元整。
二、車位價款:新臺幣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萬____仟元整。
第六條之一:履約保證機制
本預售屋應辦理履約擔保,履約擔保依下列方式擇一處理:
□不動產開發信託
由建商或起造人將建案土地及興建資金信託予某金融機構或經政府許可之信託業者執行履約管理。興建資金應依工程進度專款專用。又簽定本契約時,賣方應提供上開信託之證明文件或影本予買方。
□價金返還之保證
本預售屋由(金融機構)負責承作價金返還保證。本價金返還之保證費用由賣方負擔。
賣方應提供第一項之保證契約影本予買方。
□價金信託
本預售屋將價金交付信託,由(金融機構)負責承作,設立專款專用帳戶,並由受託機構於信託存續期間,按信託契約約定辦理工程款交付、繳納各項稅費等資金控管事宜。前項信託之受益人為賣方(即建方或合建雙方)而非買方,受託人係受託為賣方而非爲買方管理信託財產。但賣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受益權歸屬於買方。賣方應提供第一項之信託契約影本予買方。
同業連帶擔保
本公司與依公司章程規定得對外保證之明裎建設有限公司(同業同級公司)等相互連帶擔保,賣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買方可持本契約向上列公司請求完成本建案後交屋。上列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前項同業同級分級之基準,由內政部定之。賣方應提供連帶擔保之書面影本予買方。(如附件十四)
□公會辦理連帶保證協定
本預售屋已加入由全國或各縣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之連帶保證協定,賣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買方可持本契約向加入本協定之公司請求共同完成本建案後交屋。加入本協定之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亦
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賣方應提供加入前項連帶保證協定之書面影本予買方。
第 七 條:付款條件及方式
一、 付款,除簽約款及開工款外,應依已完成之工程進度所定付款明細表之規定於工程完工後繳款,其每次付款間隔日數應在二十日以上。買方同意按附件一:房屋價款分期付款明細表約定之工程進度繳付各項期款。如賣方未依工程進度定付款條件者,買方得於工程全部完工時一次支付之。
第 八 條:逾期付款之處理方式
一、買方如逾期達五日仍未繳清期款或已繳之票據無法兌現時,買方應加付按逾期期款部分每日萬分之二單利計算之遲延利息,於補繳期款時一併繳付賣方。
二、如逾期二個月或逾使用執照核發後一個月不繳期款或遲延利息,經賣方以存證信函或其他書面催繳,經送達七日內仍未繳納者,雙方同意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但前項情形賣方同意緩期支付者,不在此限。
第 九 條:地下層、屋頂及法定空地之使用方式及權屬一、地下層停車位
(一)本契約地下層共三層,總面積平方公尺(坪),扣除第四條所列地下層不具獨立權狀之停車空間以外之共有部分及依法令得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其餘面積平方公尺(坪),由賣方依法令以停車位應有部分(持分)設定專用使用權出賣予本預售屋承購戶。
(二)未購買地下室汽車停車位之承購戶,已充份認知本房屋總價並不包括地下室汽車停車位之價款,且所購房屋坪數其共同持分面積亦未含地下室汽車停車位之持分面積。除防空避難時使用外,已確認並同意對本地下室法定汽車停車位無任何權利,包括持分所有權及使用管理權等。(另立切結書如附件七)。
二、法定空地
本建物法定空地之所有權應登記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有,並為區分所有權人共用。但部分區分所有權人不需使用該共有部分者,得予除外。
三、屋頂平臺及突出物
共有部分之屋頂突出物及屋頂避難平台,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除法令另
有規定外,不得作為其他使用。
四、法定空地、露臺、非屬避難之屋頂平臺,如有約定專用部分,應於規約草約訂定之。
第 十 條:建材設備及其廠牌、規格
一、施工標準悉依核准之工程圖樣與說明書及本契約之建材設備表(附件十一)施工,除經買方同意、不得以同級品之名義變更建材設備或以附件所列舉品牌以外之產品替代,但賣方能證明有不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致無法供應原建材設備,且所更換之建材設備之價值、效用及品質不低於原約定之建材設備或補償價金者,不在此限。
二、賣方建造本預售屋不得使用有損建築結構安全或有害人體安全健康之輻射鋼筋、石棉、電弧爐煉鋼爐碴(石)、未經處理之海砂等材料或其他類似物。
三、前款材料之檢測,應符合檢測時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或主管機關所定之檢測規範,如有造成買方生命、身體、健康及財產之損害者,仍應依法負責。
四、賣方如有違反前三款之情形,雙方同意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
五、各戶廚房排煙管、浴室排風管,係採單層排放,室內管路採明管銜接至預留
位置往外排放,而部分管路會經由臥室或客廳到陽台平頂來排放,買方了解並同意賣方得配 合規劃設計調整管路位置施作,亦不得要求賣方變更施作位置或交屋時不予承認。
第十一條: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
一、本預售屋之建築工程應在民國 ____ 年____ 月____日之前開工,民國____年
____月____日之前完成主建物、附屬建物及使用執照所定之必要設施,並取得使用執照。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順延其期間:
(一)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之事由,致賣方不能施工者,其停工期間。
(二)因政府法令變更或其他非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發生時,其影響期間
二、賣方如逾前款期限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者,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
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若逾期三個月仍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視同賣方違約,雙方同意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
三、本棟建築物:自來水、電力、電信、有線電視外管線等配管及埋設工
程,其接通日期悉依各該公用事業單位及民營事業單位之作業和程序而
定,不受本條期限之拘束。
第十二條:驗收
一、賣方依約完成本戶一切主建物、附屬建物之設備及領得使用執照並接通自來水、電力、於有天然瓦斯地區,並應達成瓦斯配管之可接通狀態及完成契約、廣告圖說所示之設施後,應通知買方進行驗屋手續。 (本建案無天然瓦斯管線)
二、雙方驗收時,賣方應提供驗收單,如發現房屋有瑕疵,應載明於驗收單上,由賣方限期完成修繕;買方並有權於自備款部分保留房地總價百分之五作為交屋保留款,於完成修繕並經雙方複驗合格後支付。
三、第一項接通自來水、電力之管線費及其相關費用(例如安裝配置設計費、
施工費、道路開挖費、復原費及施工人員薪資等)由賣方負擔。
第十三條: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期限一、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
房屋所有權之移轉,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四個月內備妥文件申辦有關稅費及權利移轉登記。
二、賣方違反前款之規定,致各項稅費增加或罰鍰(滯納金)時,賣方應全數負擔;如損及買方權益時,賣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三、賣方應於買方履行下列義務時,辦理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
(一)依契約約定之付款辦法,除約定之交屋保留款外,應繳清房屋移轉登記前應繳之款項及逾期加付之遲延利息。
(二)提出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貸款有關文件,辦理各項貸款手續,繳清各項稅費,預立各項取款或委託撥付文件,並應開立受款人為賣方及票面上註明禁止背書轉讓,及記載擔保之債權金額及範圍之本票予賣方。
(三)本款第一目、第二目之費用如以票據支付,應在登記以前全部兌現。四、第一款之辦理事項,由賣方指定之地政士辦理之,倘為配合各項手續需要,需由買方加蓋印章,出具證件或繳納各項稅費時,買方應於接獲賣
方或承辦地政士通知日起七日內提供,如有逾期,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屋價款依萬分之二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賣方,另如因買方之延誤或不協辦,致各項稅費增加或罰鍰(滯納金)時,買方應全數負擔;如損及賣方權益時,買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第十四條:通知交屋期限
一、賣方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於交屋時雙方應履行下列各目義務:
(一)賣方付清因延遲完工所應付之遲延利息予買方。
(二)賣方就契約約定之房屋瑕疵或未盡事宜,應於交屋前完成修繕。
(三)買方繳清所有之應付未付款(含交屋保留款)及完成一切交屋手續。
(四)賣方如未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
二、賣方應於買方辦妥交屋手續後,將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房屋保固服 務紀錄卡、使用維護手冊、規約草約、使用執照(若數戶同一張使用執照,則日後移交管理委員會)或使用執照影本及賣方代繳稅費之收據交付買方,並發給遷入證明書,俾憑換取鎖匙,本契約則無需返還。
三、買方應於收到交屋通知日起 7 日內配合辦理交屋手續,賣方不負保管責任。但可歸責於賣方時,不在此限。
四、買方同意於通知之交屋日起三十日後,不論已否遷入,即應負本戶水電費、瓦斯基本費,另瓦斯裝錶費用及保證金亦由買方負擔。
第十五條:共有部分之點交
一、賣方應擔任本預售屋共有部分管理人,並於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後移交之。雙方同意自交屋日起,由買方按月繳付共有部分管理費。
二、賣方於完成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後七日內,應會同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現場針對水電、機械設施、消防設施及各類管線進行檢測,確認其功能正常無誤後,將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設施設備使用維護手冊及廠商資料、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機械設施、消防及管線圖說等資料,移交之。上開檢測責任由賣方負責,檢測方式,由賣方及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雙方協議為之,賣方並通知政府主管機關派員會同見證雙方已否移交。
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區分所有權人達半數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以上時,賣方應於三個月內協助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
第十六條:保固期限及範圍
一、本契約房屋自買方完成交屋日起,或如有可歸責於買方之原因時自賣方通知交屋日起,除賣方能證明可歸責於買方或不可抗力因素外,結構部分(如: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頂、樓梯、擋土牆、雜項工作物涉及結構部分...等)負責保固十五年,固定建材及設備部分
(如:門窗、粉刷、地磚...等)負責保固一年,未涉及結構之防水保固三年,賣方並應於交屋時出具房屋保固服務紀錄卡予買方作為憑證。
二、前款期限經過後,買方仍得依民法及其他法律主張權利。
三、本大樓共同使用部份及公共設施賣方依規定於管委會成立之日起十五日後起算,固定建材及設備部份(如:門窗、粉刷、壁材、地磚等) 保固一年。結構部分保固15年
四、因正常使用所造成之自然耗損或天氣變化造成之自然變化以及陽台美化植栽部份,均不在保固範圍內。
五、交屋後買方自行增建、加裝及改建施工影響所致之部份,買方應於交屋點收時當面驗點清楚,自點收交屋後即由買方自行負保管及維護責任,如因居住不慎、使用不當而導致破壞、毀損、汚損、滅失者,則由買方自行負擔其修換費用。
六、本案共同使用部份之機械設施、機具設備(如:電梯、發電機、泵浦馬達、中央淨水器、水景機組等), 自賣方通知交屋日起即已委託由專業公司負責施作定期保養及管理,俟賣方將本案公共設施移交住戶管理委員會後,管理委員會必須再繼續執行本項保養責任。如因買方選任之住戶管理委員會在公共設施受領後未繼續定期執行保養 管理責任而致共同使用部份之設 施、設備損壞者,不在保固責任範圍內。
七、買方充分認知,公共設施保固期間,各機械設備每月定期保養費用,買方所成立管理委員會需按 時支付給予相關保養廠商。
第十七條:貸款約定
一、第六條契約總價內之銀行貸款金額部分價款新臺幣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萬元整,由買方與賣方洽定之金融機構之貸款給付,由買賣雙方依約定辦妥一切貸款手續。惟買方可得較低利率或有利於買方之貸款條件時,買方有權變更貸款之金融機構,自行辦理貸款,除享有政府所舉辦之優惠貸款利率外,買方應於賣方通知辦理貸款日起二十日內辦妥對保手續,並由承貸金融機構同意將約定貸款金額撥付賣方。
二、前款由賣方洽定辦理之貸款金額少於預定貸款金額,其差額依下列各目處理:
(一)不可歸責於雙方時之處理方式如下:
1、差額在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以內部分,賣方同意以原承諾貸款相同年限及條件由買方分期清償。
2、差額超過原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部分,賣方同意依原承諾貸款之利率,計算利息,縮短償還期限為 7年(期間不得少於七年)由買方按月分期攤還。
3、差額超過原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者,買賣雙方得選擇前述方式辦理或解除契約。
(二)可歸責於賣方時,差額部分,賣方應依原承諾貸款相同年限及條件由買方分期清償。如賣方不能補足不足額部分,買方有權解除契約。
(三)可歸責於買方時,買方應於接獲通知之日起30 天(不得少於三十天)
內一次給付其差額或經賣方同意分期給付其差額。
三、有關金融機構核撥貸款後之利息,由買方負擔。但於賣方通知之交屋日前之利息應由賣方返還買方。
四、買方於辦理銀行貸款手續時應開立同額禁止背書轉讓之本票給賣方;待賣方取得貸款金額後,即退還禁止背書轉讓之本票予買方。
五、買方若自認不需辦理銀行貸款或部份金額不貸款,買方均須於賣方通知產權移轉後____日(三十日內),以現金或即期支票一次向賣方繳清,不得以任何理由藉故拖延,否則按第八條 逾期付款之處理方式處理。
第十八條:貸款撥付
本契約有前條貸款約定者,於產權移轉登記完竣並由金融機構設定抵押權後,除有違反第十條第二款、第三款或其他縱經修繕仍無法達到應有使用功能之重大瑕疵外,買方不得通知金融機構終止撥付前條貸款予賣方。
第十九條:房屋讓與或轉售條件
一、買方於簽約後,不得將本契約讓與或轉售與第三人。但配偶、直系血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間之讓與或轉售;或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得讓與或轉售之情形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符合前款但書規定之買方,應繳清已屆滿之各期應繳款項,並以書面通知賣方,賣方除有法令依據外,不得拒絕配合辦理。
三、前款情形,除第一款但書之受讓人為買方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免手續費外,賣方得向買方收取本契約房屋總價萬分之5(最高以萬分之五為限)之手續費
四、前項之轉讓,其繼受人、受讓人須概括承受本合約之權利義務,原買方亦須負擔讓其繼受人、受讓人知悉本合約相關約定之責任,並不得轉嫁其責任予賣方或要求賣方配合其繼受人、受讓人另行提出之約定。
五、買方如違反前項約定時,其轉讓行為對賣方不生效力,其因此發生之糾紛由買方自行負責,如致使賣方遭受損失時,買方應負賠償責任。
六、買方與其繼受人、受讓人間,因轉讓或換約而衍生相關之稅費法律責任,均由買方自行負責,概與賣方無涉。
七、本變更手續以增補讓渡協議書方式辦理,原合約書不辦理更名,買方應配合提供買賣合約書及讓渡協議書,黏貼於雙方原合約,不重新製作合約。
八、買方簽約後,如遺失本合約書正本及相關附件,賣方僅提供與正本相符之影本。
九、如因主管機關法令函示變更見解,致使不得房地轉讓,買賣雙方皆同意依最新法令函示之方式辦理。
第二十條:房屋稅之分擔比例
房屋稅以賣方通知書所載之交屋日為準,該日期前由賣方負擔,該日期後由買方負擔,並依法定稅率及年度月份比例分算稅額。
第二十一條:稅費負擔之約定
一、所有權移轉登記規費、印花稅、契稅、代辦手續費、貸款保險費、抵押設定之登記費及各項附加稅捐由買方負擔。但起造人為賣方時,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規費及代辦手續費由賣方負擔。
二、公證費由買賣雙方各負擔二分之一。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三、應由買方繳交之稅費,買方於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應將此等費用全額預繳,並於交屋時結清,多退少補。
第二十二條:賣方之瑕疵擔保責任
一、賣方保證產權清楚,絕無一物數賣、無權占有他人土地、承攬人依民法第五百十三條行使法定抵押權或設定他項權利等情事之一;如有上述情形,賣方應於本預售屋交屋日或其他約定之期日前負責排除、塗銷之。但本契約有利於買方者,從其約定。
二、有關本契約標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悉依民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買賣雙方因本合約所為之連繫或通知,均須以書面掛號寄發;賣方按本合
約買方所載住址郵寄之,如因任何一方有拒收或無法送達而退回之情況者,概以郵局第一次投遞日為送達日。雙方地址如有變更,應以書面或電話通知對方,否則一切責任自行負責。
四、本合約之一切規定對買賣雙方權利、義務之法定受讓人、繼承人,有同等
之約束力。
五、本合約經買賣雙方簽章後,即取代雙方以往無論在口頭或書面上所表達與
本合約有關之任何認知、意見、條件、保證、諒解或陳述,雙方之一切權利、義務以本合約內容記載為準。
六、本合約各條文若有塗改、批註或增減,應由買賣雙方簽章,否則無效。
七、本合約連同封面、底面、裝訂成冊,合約書內按頁數順序編號,雙方同意
免蓋騎縫章,以省勞力。
第二十三條:不可抗力因素之處理
如因天災、地變、政府法令變更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本契約房屋不
能興建時,雙方同意解約,解約時賣方應將所收價款按法定利息計算
退還買方。
第二十四條:違約之處罰
一、賣方違反預定房屋買賣契約書「建材設備及其廠牌、規格」、「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之規定者,買方得解除本契約。
二、賣方違反「賣方之瑕疵擔保責任」之規定者,即為賣方違約,買方得依法解除契約。
三、買方依第一款或第二款解除契約時,賣方除應將買方已繳之房屋價款退還予買方,如有遲延利息應一併退還,並應同時賠償房屋總價款百分之
15 (不得低於百分之十五)之違約金。但該賠償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
四、買方違反有關「付款條件及方式」之規定者,賣方得沒收依房屋總價百之15(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金額。但該沒收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買賣雙方並得解除本契約。
五、買賣雙方當事人除依前二款之請求外,不得另行請求其他損害賠償。
第二十五條:疑義之處理
本契約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有
利於買方之解釋。
第二十六條:合意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發生之消費訴訟,雙方同意以房地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契約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有利於買方之解釋。
第二十七條:附件效力及契約分存
本契約自簽約日起生效,賣方應將契約正本交付予買方。本契約之相關附件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第二十八條:未盡事宜之處置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民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本於平等互惠與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處理。
第二十九條: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一、賣方為履行本契約特定目的,蒐集、處理或利用買方之個人資料,應依
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辦理。
二、賣方如委託第三人代為處理事務而蒐集、處理或利用買方個人資料時,應督促並確保受託之第三人,遵照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買方個人資料。
買方簽章:
附件:
(一)房屋價款分期付款明細表
(二)房屋平面圖影本
(三)地下室停車位平面圖影本
(四)壹樓平面圖影本
(五)貳樓平面圖影本
(六)汽車停車位使用權切結書
(七)地下汽車停車位無權益確認切結書(本附件只限無購買地下汽車車位者)
(八)代辦貸款委託書
(九)委刻印章同意書
(十)特約事項
(十一) 建材設備表
(十二) 外觀管制切結書
(十三) 房屋、土地及汽車停車位面積計算方式說明
(十四) 同業連帶擔保資格證明書
(十五) 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暨客戶同意書
(十六) 建造執照影本
立契約書人
買 方:身份證字號:戶 籍地 址:通 訊地 址:電 話:
賣 方:友眾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信龍
統 一編 號:3174670
連 絡 地 址:高雄市鼓山區美術南五街49號
電 話:07-5575588
不動產經紀業 :法 定 代 理 人: 統 一編號 : 連 絡地 址:電話:
不動產經紀人 :
身 份 證 字 號 :
電話:
核 准字 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一)房屋價款分期付款明細表
下列編號棟樓戶房屋價款計新台幣仟佰拾萬仟元整。(前項價款若有購買汽車停車位者內含汽車停車位價款)
一、自備款新台幣仟佰拾萬仟元整。
(付款明細如期別 1 至 30 買方應按期現金或即期支票交付不得拖欠)
二、銀行貸款新台幣 仟 佰 拾 萬 仟元整。
依本契約第十七條有關申辦貸款約定辦理金融機構貸款償付之。
房屋價款分期付款明細表
| 期別 | 期別種類 | 付款金額(新台幣) | 付款金額(新台幣) | 付款金額(新台幣) | 付款金額(新台幣) | 付款金額(新台幣) | 付款金額(新台幣) | 付款金額(新台幣) | 付 款 日 | 期 | 備註 |
| 1 | 訂 金 | 仟 | 佰 | 拾 | 萬 | 仟元整 | 年月日 | 年月日 | |||
| 2 | 簽 約 金 | 仟 | 佰 | 拾 | 萬 | 仟元整 | 年月日 | 年月日 | |||
| 3 | 開工款 | 仟 | 佰 | 拾 | 萬 | 仟元整 | 年月日 | 年月日 | |||
| 4 | 開工款第二期 | 仟 | 佰 | 拾 | 萬 | 仟元整 | 年月日 | 年月日 | |||
| 5 | 開工款第三期 | 仟 | 佰 | 拾 | 萬 | 仟元整 | 年月日 | 年月日 | |||
| 6 | 開工款第四期 | 仟 | 佰 | 拾 | 萬 | 仟元整 | 年月日 | 年月日 | |||
| 7 | 開工款第五期 | 仟 | 佰 | 拾 | 萬 | 仟元整 | 年月日 | 年月日 | |||
| 8 | 開工款第六期 | 仟 | 佰 | 拾 | 萬 | 仟元整 | 年月日 | 年月日 | |||
| 9 | 開工款第七期 | 仟 | 佰 | 拾 | 萬 | 仟元整 | 年月日 | 年月日 | |||
| 10 | 開工款第八期 | 仟 | 佰 | 拾 | 萬 | 仟元整 | 年月日 | 年月日 | |||
| 11 | 開工款第九期 | 仟 | 佰 | 拾 | 萬 | 仟元整 | 年月日 | 年月日 | |||
| 12 | 開工款第十期 | 仟 | 佰 | 拾 | 萬 | 仟元整 | 年月日 | 年月日 | |||
| 13 | 基礎大底完成 | 仟 | 佰 | 拾 | 萬 | 仟元整 | 年月日 | 年月日 | |||
| 14 | 筏式基礎完成 | 仟 | 佰 | 拾 | 萬 | 仟元整 | 年月日 | 年月日 | |||
| 15 | 地下3層頂板完成 | 仟 | 佰 | 拾 | 萬 | 仟元整 | 年月日 | 年月日 | |||
| 16 | 地下2層頂板完成 | 仟 | 佰 | 拾 | 萬 | 仟元整 | 年月日 | 年月日 |
| 17 | 地下1層頂板完成 | 仟 | 佰 | 拾 | 萬 | 仟元整 | 年月日 | 年月日 | |||
| 18 | 1樓頂板RC完成 | 仟 | 佰 | 拾 | 萬 | 仟元整 | 年月日 | 年月日 | |||
| 19 | 2樓頂板RC完成 | 仟 | 佰 | 拾 | 萬 | 仟元整 | 年月日 | 年月日 | |||
| 20 | 3樓頂板RC完成 | 仟 | 佰 | 拾 | 萬 | 仟元整 | 年月日 | 年月日 | |||
| 21 | 4樓頂板RC完成 | 仟 | 佰 | 拾 | 萬 | 仟元整 | 年月日 | 年月日 | |||
| 22 | 5樓頂板RC完成 | 仟 | 佰 | 拾 | 萬 | 仟元整 | 年月日 | 年月日 | |||
| 23 | 6樓頂板RC完成 | 仟 | 佰 | 拾 | 萬 | 仟元整 | 年月日 | 年月日 | |||
| 24 | 7樓頂板RC完成 | 仟 | 佰 | 拾 | 萬 | 仟元整 | 年月日 | 年月日 | |||
| 25 | 8樓頂板RC完成 | 仟 | 佰 | 拾 | 萬 | 仟元整 | 年月日 | 年月日 | |||
| 26 | 9樓頂板RC完成 | 仟 | 佰 | 拾 | 萬 | 仟元整 | 年月日 | 年月日 | |||
| 27 | 10樓頂板RC完成 | 仟 | 佰 | 拾 | 萬 | 仟元整 | 年月日 | 年月日 | |||
| 28 | 11樓頂板RC完成 | 仟 | 佰 | 拾 | 萬 | 仟元整 | 年月日 | 年月日 | |||
| 29 | 12樓頂板RC完成 | 仟 | 佰 | 拾 | 萬 | 仟元整 | 年月日 | 年月日 | |||
| 30 | R1F樓頂板RC完成 | 仟 | 佰 | 拾 | 萬 | 仟元整 | 年月日 | 年月日 | |||
| 31 | R2F樓頂板RC完成 | 仟 | 佰 | 拾 | 萬 | 仟元整 | 年月日 | 年月日 | |||
| 32 | R3F樓頂板RC完成 | 仟 | 佰 | 拾 | 萬 | 仟元整 | 年月日 | 年月日 | |||
| 33 | 交 屋 款 | 仟 | 佰 | 拾 | 萬 | 仟元整 | 年月日 | 年月日 | |||
| 34 | 銀行貸款 | 仟 | 佰 | 拾 | 萬 | 仟元整 | 年月日 | 年月日 | |||
| 房 屋 總 價 款 | 房 屋 總 價 款 | 仟 | 佰 | 拾 | 萬 | 仟元整 |
附註:如以銀行繳款單繳納方式,請收到通知單後至銀行繳納,並保留存根
,以便查詢核對。
附件(二)房屋平面圖影本
附件(三)地下室停車位平面圖影本
附件(三)地下室停車位平面圖影本-1
附件(三)地下室停車位平面圖影本-2
附件(四)壹層平面圖影本
◎公共設施美化示意圖(依完成後現況為主)
附件(五)貳 ~ 拾貳層平面圖影本
◎公共設施美化示意圖(依完成後現況為主)
附件(六)汽車停車位使用權切結書
立切結書人(買方): 茲為車位使用權乙事,停車位座落於高雄市鼓山區龍中段215、216地號基地之地下層,買方同意訂立本切結書,其約定條款如下,以資遵守
第 一 條:本使用權切結書,依「預定房屋買賣契約書」第二條第三款之規定訂定。
第 二 條:停車位規格及出售面積
| 位置與性質 | 型式 | 數量 | 編號 依建造執照圖說 | 規格 (長x寬x高)(m) |
| □地面層___層 □地下層___層 □法定停車位 □自行增設停車位 | 電梯昇降 (非坡道) 平 面 式□ 上□ 機械式中□ 下□ | __位 | 第____號 | □長 5.5m x 2.5m x 2.1m |
| □地面層___層 □地下層___層 □法定停車位 □自行增設停車位 | 電梯昇降 (非坡道) 平 面 式□ 上□ 機械式中□ 下□ | __位 | 第____號 | □長 6.0m x 2.5m x 2.1m |
| □地面層___層 □地下層___層 □法定停車位 □自行增設停車位 | 電梯昇降 (非坡道) 平 面 式□ 上□ 機械式中□ 下□ | __位 | 第____號 | □長 6.0m x 2.0m x 2.1m (兩車中間共用緩衝空間1.5m) |
| □地面層___層 □地下層___層 □法定停車位 □自行增設停車位 | 電梯昇降 (非坡道) 平 面 式□ 上□ 機械式中□ 下□ | __位 | 第____號 | 機上 4.8m x 1.85m x 1.60m 機中 4.8m x 1.85m x 1.70m 機下 4.8m x 1.85m x 1.60m |
以共同持分方式登記於該戶之建物共用部份內。
一、每年機車車位之分配,統一由管理委員會制定管理辦法管理。
二、本停車位僅得讓售本大樓之其他所有權人或隨同本大樓內房屋所有權一併出售。
第三條:地下室汽車停車位其使用權專屬購買地下室停車位者,並不得作其他用途(產權依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坪數係登錄於公共設施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持分面積內,不另外發給建物所有權狀,但因地政法規有辦理變更登記則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
第 四 條:本地下汽車停車位之價款已合計於房屋買賣總價款內。
第 五 條:本大廈地下室共三層,規劃地上層5輛、地下層 35 輛汽車停車位(區分為法定停車位 23 位及自行增設停車17位),機車位及 2 位自行車位交由本大樓管理委員會統籌管理,供本大樓住戶使用,買方已充分瞭解,日後不針對此項變更做任何抗爭或要求,本停車位之使用管理計劃為下:
一、本地下室汽機車停車位及壹樓機車停車位使用方式,限車位所有權人自用或本棟大樓用戶租用外,一律不得供本大樓用戶以外之車輛使用。
二、地下層停車位僅供停車使用,不得作其他之用途,且不得隔間及設置妨礙停車或防空避難之障礙物,遇有空襲或緊急事件,應優先無償提供作防空避難使用。
第 六 條:本汽車停車位倘因政府法令變更,致使發生禁建或須變更原來設計,或其他不可抗拒之事由,致不能照原設計繼續興建或交付車位時,賣方得解除本汽車停車位契約,解除時,賣方應將買方已繳價款無息退還,買方不得請求任何之補償或損害賠償。
第 七 條:買方同意遵守本大樓之住戶約規及管理規章,並負擔停車位之管理費用與維修清潔費用,本規對買方之受讓人、承租人或借用人、繼承人及管理人均具同等約束力。恐口無憑,特立此切結書為憑。
立切結書人
買 方:身份證字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七)地下室汽車停車位無權益確認切結書
本承購戶,購買【】編號_____棟_____樓_____戶,對本棟大樓地下層之停車位充份確認以下事項:
一、本切結書依據買賣雙方訂定之「預定房屋買賣契約書」第九條第二款之規定訂定。
二、本人無購停車位,自願放棄價購本大樓地下室汽車停車位並放棄地下室汽車停車位之使用權及其面積分攤所有登記之主張。
三、所購屋房屋價款及面積,己充份認知本房屋總價不包括汽車停車位之價款,且所購房屋坪數其地下室持分面積亦未含汽車停車位之持分面積。本承購戶已確認並同意對本大樓地下室汽車停車位無任何權利,包括持分所有權及使用管理權等。
四、爾後本承購戶如有轉賣或轉租、借用,均具同等約束力,並負責轉告承購戶,否則願負所有責任。
立契約書人
買 方:
身份證字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八)代辦貸款委託書
立委託書人: (以下簡稱買方)茲因訂購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賣方)所興建之【】編號_____棟_____樓_____戶房屋壹戶「座落於高雄市鼓山區龍中段215、216 地號建築基地」,為買方需要特委託賣方之金額機構申請抵押借款,以之抵付前項預購房屋之部份價款,經雙方同意議定有關委託及約定事項如下:
一、本委託書依買賣雙方訂定之「預定房屋買賣契約書」第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
二、買方承認本項貸款為應繳各期房屋價款之一部份,並非為交屋款或尾款,屬賣方所有,茲委託賣方代向賣方指定之金融機構申請抵押貸款
新臺幣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萬_____仟元整。
三、買方於付清前開房屋之自備款取得產權時,授權賣方指定之專業地政士辦理房屋抵押權設定登記手續。
四、辦理貸款之抵押權設定登記所需借款人之身份證明及其他有關文件暨簽名蓋章等手續,買方絕依賣方之通知並如期辦妥。其因辦理貸款及抵押權設定登記而致產生之稅金規費、手續費及代書費等,買方亦願在銀行對保時全數一次預定交付,貸款未核撥前,如須買方補蓋章或出具證明文件,買方應無條件配合即時辦理。若銀行要求提供保證人,買方應自行覓妥符合條件之保證人,保證人亦需備妥證明文件同時對保,否則視同自願放棄貸款。
五、貸款手續辦理對保之同時,買方開立此項貸款之存摺及取款憑條交予賣方保管並授權賣方於貸款核准後直接向銀行領取,或預立貸款撥款委託書於貸款核准時直接撥入賣方指定之帳戶。
立委託書人:身份證字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九)委刻印章同意書
立同意人: 買
(以下簡稱 方)茲因買方訂購賣方所
受 託 人:友眾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賣
興建之【】編號_____棟_____樓_____戶屋及建築基地應有部分(持分)權利事宜,雙方以印章授權委託事項切結約定如下:
一、本同意書依據買賣雙方訂定之「預定房屋買賣契約書」第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之。
二、買方同意賣方代刻印章壹枚保管使用,賣方並應於交屋時交還買方。三、本式印章賣方僅得使用於下列相關用途:
(一)本契約房屋及土地產權移轉登記之申請或變更。 (二)稅捐申報。
(三)水、電、電信之申請或變更。 (四)實價登錄申報或變更。
四、賣方不得將前項授權印章使用於本同意書以外之任何用途,否則賣方應負法律責任。
五、買賣雙方如有糾紛,雙方同意不得影響本同意書第三條各項用途之印章使用,雙方同意依民事訴訟序解決此類糾紛而不得影響本項授權之成立。
六、立同意書人係於簽訂「預定房屋買賣契約書」之同時本於自由意志及充分瞭解後立本同意書存查。
立委託書人:身份證字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十)特約事項
一、買方同意授權賣方於本大樓(係指龍中段215、216地號土地範圍之大樓,以下簡稱本大樓)管理委員會成立之前為本大樓共同使用部份之管理人,並先行代為聘用管理顧問公司,管理本社區環境清潔與維護工作等諸事宜。俟管理委員會成立後由管理委員會接管,並由管委會決定是否與該管理顧問公司續約或另聘用其他管理顧問公司。惟買方不得假藉任何理由停止聘用管理顧問公司以免影響其他住戶權益。
二、本大樓管理委員會成立後由賣方通知大樓管理委員會點交公共設備數量、機具設備之操作教導(以下簡稱公共設施)及賣方向買方代收之管理費之收支明細。自檢視完成之日起由管委會自行負責公共設施之管理、維護及保養。(依規定於管委會成立之日起十五日後起算,結構部分保固15年、固定建材設備部分保固1年。
三、買賣雙方同意全區房屋、陽台、露台及屋頂不得裝設鐵窗、鐵皮屋。另採光罩及招牌除賣方設計裝設外,如經管委會同意裝設時依賣方所提供之統一型式、規格、顏色及材質為主,由買方負擔材料及施工費用。
四、買方同意賣方因本大樓銷售期間所需,攸關銷售人員進駐、廣告之懸掛、投射燈光…等等之設置及一切銷售行為,此約定於管理委員會成立後亦適用。
五、大樓屋頂突出物如公共之電梯間、樓梯間、機房、水箱等、曬被區、花園休憩等設施,使用方式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定之。
六、本大樓屋頂設有太陽能發電系統,其產生之電力供做公共用電之一部分。爾後授權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維護。
七、買方於銀行對保時需預繳半年之大樓管理費【住家部份每坪每月以新臺幣 120 元
整計算,店舖每坪每月以新臺幣 60 元整計算,平面汽車停車位每位每月以新臺幣 300 元整計算,機械汽車停車位每位每月以新臺幣 500 元整計算機車停車位每位每月以新臺幣 150 元整計算】。
八、應由買方繳交之稅費,買方於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雙方同意買方繳付予賣方應將此等費用全額預繳,代收代付,計新臺幣_____拾_____萬_____仟元整,此費用非買賣價款之一部份(不包含於總價中)並於交屋時結清,多退少補。
九、本棟大廈外水、外電、電信、等配管及埋設工程,其接通日期悉依各該公用事業單位之作業和程序而定。
十、本案如因臺電、電信局、自來水公司或水利局、瓦斯公司需設置相關公用設備於基地內或周邊道路旁,乃公用事業單位權責,設置地點買方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十一)建材設備表
【結構設計】
本建築結構聘請結構技師以電腦程式精密核算,採鋼筋混凝土結購,筏式基礎設計,依照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核准圖樣施工,無論耐震、防火、承重、抗壓、防颱等特性,均符合國家安全標準。
【外觀設計】
建築物外觀以大理石為牌樓,搭配二丁掛磚,無論質感、色澤細部均經建築師細心設計,玻璃欄杆與格柵襯托出俐落線條,現代造型,流露貴氣之大戶風範,展現典藏住宅的超凡價值。
【綠能設施】
本案採用高雄厝獎勵辦法,於頂樓規畫太陽能光電板兼晒衣場。
【電梯設備】
採用日本三菱或永大或日立10人座電梯,搭配夏普Sharp抗菌過濾系統。
【門窗設備】
臥室門:後裝式門框及門片、預留足夠尺寸給設計師整體規劃裝潢搭配。
車庫捲門:採用鋁合金快速捲門、附有安全防壓裝置及遙控系統等特點。
鋁門窗:採用日本三協鋁門窗,粉體塗裝,連動把手增進氣密及安全防護,附防蚊紗窗及5清玻+5灰玻膠合玻璃,以達明亮、衛生、安寧的高級居家品質。
【地板空間】
客餐廳及主臥室鋪設進口德國Kronotex 太格或比利時quick step或國產亨特超耐磨木地板,皆符合隔音法規,色澤柔和,材質穩定,易整理保養,更有恆久彌新之價值感,浴室及陽台鋪設高級止滑地磚。
【牆面裝修】
廚具櫃體牆面施作AICA抗菌防火壁板或烤漆玻璃,質感簡約,更易清理。
各浴室採用30*60cm昇元窯業國產磁磚或冠軍磁磚或進口壁磚,呈現時尚視覺。
室內油漆特選虹牌450平光水泥漆,安心環保,健康生活好空間。
【樓梯設計】
樓梯踏板鋪設樓梯專用地磚。
樓梯扶手採用全木頭構造扶手或不鏽鋼本體加木頭把手,質感細膩、歷久彌新。
【衛浴設備】
本案面盆、馬桶、龍頭及淋浴龍頭皆採用日本INAX或TOTO衛浴或進口衛浴。避免牆壁磁磚多餘孔洞,本案無附設其他配件例如毛巾架、掛桿等。
【廚房設備】
檯面:採人造石檯面。質感佳、硬度強。
廚身:採德國原裝進口noblessa品牌或日本panasonic或德國LEICHT
爐具:採林內牌或SVAGO或伊萊克斯雙口感應爐。
抽油煙機:採林內牌或伊萊克斯隱藏式油機。
洗碗機:採SVAGO或伊萊克斯洗碗機或BOSCH。
洗槽:採Bekjo韓國或日本不鏽鋼水槽。
水龍頭:不鏽鋼伸縮龍頭。
【給排水設備】
採自來水供水系統,每戶採用獨立水錶供水,熱水管採不鏽鋼管,冷水管採PVC管。
排水及汙水管採用PVC管。
【空調設備】
全棟統一設計預留分離式冷氣空調主機位置,以確保外觀整齊性。
各戶預留室內機之穿樑套管及排水管。
【電視設備】
預留有線電視管線,客廳、主臥室及各臥室均留設出線口以滿足家族每一成員的需求。
【網路設備】
客廳及各臥室均預留連接電信箱之管路及網路線專用插孔,供住戶裝置寬頻網路,上網最方便、迅速掌握全世界資訊。
【電話設備】
客廳、及電梯均設置電話出線口。
【電氣設備】
每戶獨立電錶、採用單向三線式110/220V供電。
開關均為壁內暗式裝置,採用panasonic星光系列面板。
買方簽章:
附件(十二)外觀管制切結書
一、嚴格的社區管理,或許會造成一些不便和抱怨,但為了營造社區整齊高尚風範,敬請住戶共同遵守社區規定。
二、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台非依法令規定並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不得有變更構造顏色使用目的設置廣告或其他類似之行為,如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並報請各該主管機關處以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之罰緩,該住戶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
1、為維護本社區之外觀整齊,創造房屋價值,外牆面嚴禁破壞外觀。
2、本社區已預留分離冷氣穿線孔,各住戶如有空調設備請設置分離式冷氣。3、本社區店舖購買者須依照社區管理公約規定,不得破壞外觀;任意加裝外
飾物。
立 書 人:身分證字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十三)汽車停車位面積計算方式說明
另購買車位持分面積計算:
無障礙車位面積計算:
(汽車無障礙車位面積+部份車道)+( 無障礙車位之總面積×本案總公共設施面積÷2 位)
全區專有面積+全區汽車停車位面積
平面加大車位面積計算:
(汽車特大大車位面積+部份車道)+( 特大大車位之總面積×本案總公共設施面積÷11位)
全區專有面積+全區汽車停車位面積
平面大車位面積計算:
(汽車大車位面積+部份車道)+( 大車位之總面積×本案總公共設施面積÷11 位)
全區專有面積+全區汽車停車位面積
機械車位面積計算
(汽車小車位面積+部份車道)+( 小車位之總面積×本案總公共設施面積÷16 位)
全區專有面積+全區汽車停車位面積
附件(十四)同業連帶擔保資格證明書
附件(十五)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暨客戶同意書
賣方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即特定目的個人資料之規定向買方告知下列事項,買方詳閱並同意賣方於下列事項一~三範圍內,得蒐集、處理、利用買方資料:一、蒐集、處理、利用目的:
簽訂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相關事務/提供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及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客戶管理與服務。
二、蒐集個人資料類別:
包括姓名、身份證統一編號、聯絡方式、職業、出生年月日、e-mail 信箱等, 詳如相關訂購單、資料表或契約書內容。
三、個人資料利用期間、地區
(一)期間: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 依相關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年限/ 賣方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二)區域: 賣方公司機構設立所在地、銷售案場及標的物所在地。
(三)對象: 賣方、不動產代銷業者、地政士、其他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機構。
(四)方式: 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四、買方就賣方保有買方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得向賣方以書面請求補充或更正, 惟買方應向賣方以書面為適當之釋明。
(二)得向賣方以書面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 惟賣方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 得不依買方請求為之。
五、買方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買方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買方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賣方或其他相關第三人因此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而造成買賣雙方任何損害,買方同意就所生損害負全部法律責任。
◎經賣方向買方告知上開事項,買方已清楚了解賣方蒐集、處理或利用本人個人資料之目的及用途,並同意賣方於上開告知之一~三項範圍內,得蒐集、處理及利用買方資料。
立同意書人(買方):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