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款目錄(點選可跳轉)
- 第 一 條:賣方對廣告之義務
- 第 二 條:土地標示
- 第 三 條:土地出售面積認定標準
- 第 四 條:土地面積誤差及其價款找補
- 第 五 條:契約總價
- 第五條之一:履約保證機制
- 第 六 條:付款條件及方式
- 第 七 條:逾期付款之處理方式
- 第 八 條:屋頂及法定空地之使用方式及權屬一、法定空地
- 第 九 條: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期限
- 第十條:貸款約定
- 第十一條:貸款撥付
- 第十二條:土地讓與或轉售條件
- 第十三條:地價稅之分擔比例
- 第十四條:稅費負擔之約定
- 第十五條:賣方之瑕疵擔保責任
- 第十六條:不可抗力因素之處理
- 第十七條:違約之處罰
- 第十八條:疑義之處理
- 第十九條:合意管轄法院
- 第二十條:附件效力及契約分存
- 第二十一條:未盡事宜之處置
- 第二十二條: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 附件(一)土地價款分期付款明細表
- 附件(二)代辦貸款委託書
- 附件(三)委刻印章同意書
- 附件(四)特約事項
- 附件(五)同業連帶擔保資格證明書
- 附件(六)建造執照影本
預定土地買賣契約書
買方:立契約書人:
賣方:陳 文 詩
買方簽章:
賣方簽章:
第 一 條:賣方對廣告之義務
賣方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本預售屋之廣告宣傳品及其所記載之建材設備表、房屋及停車位平面圖與位置示意圖,為契約之一部分。
第 二 條:土地標示
一、土地座落:高雄市鼓山區龍中段215、216地號共貳筆土地 ,面積共計677.7平方公尺(約 205 坪)。
二、房屋座落:同前述基地內興建案名「友眾16青砥」,編號: __棟 樓____戶房屋(以下簡稱本房屋)乙戶,為主管建築機關核准115 年 2 月12日,第(115)高市工建築字第00152號 。
(建造執照暨核准該戶房屋平面圖影本如預訂房屋買賣契約書附件二)。
第 三 條:土地出售面積認定標準
一、土地面積:買方購買【 友眾16青砥】編號: __棟 __樓___戶房屋壹戶。如因土地合併、分割或地籍圖重測,則依新地號、新面積辦理產權登記。
土地持分面積: 當戶之專有部分面積× 建築基地總面積
全區專有部分總面積
本戶房屋應有之土地持分面積 平方公尺( 坪),應有權利範圍為/100,000。
二、前款所列面積與地政機關登記面積有誤差時,買賣雙方應依第四條規定
互為找補。
第 四 條:土地面積誤差及其價款找補
一、土地面積以地政機關登記完竣之面積為準,土地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其不足部分賣方均應全部找補;其超過部分,買方只找補百分之二為限 (至多找補不超過百分之二),且雙方同意面積誤差之找補,以土地價款,除以土地持分面積所得之單價,無息於交屋時結算。
二、前款之土地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超過百分之三者,買方得解除契約。
三、因面積誤差而解除合約時,賣方應將買方已繳之款項按法定利息計算退還, 買方不得再請求任何賠償。
第 五 條:契約總價
本契約土地總價款:新臺幣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萬____仟元整。
第五條之一:履約保證機制
本預售屋應辦理履約擔保,履約擔保依下列方式擇一處理:
□不動產開發信託
由建商或起造人將建案土地及興建資金信託予某金融機構或經政府許可之信託業者執行履約管理。興建資金應依工程進度專款專用。又簽定本契約時,賣方應提供上開信託之證明文件或影本予買方。
□價金返還之保證
本預售屋由(金融機構)負責承作價金返還保證。本價金返還之保證費用由賣方負擔。
賣方應提供第一項之保證契約影本予買方。
□價金信託
本預售屋將價金交付信託,由(金融機構)負責承作,設立專款專用帳戶,並由受託機構於信託存續期間,按信託契約約定辦理工程款交付、繳納各項稅費等資金控管事宜。前項信託之受益人為賣方(即建方或合建雙方)而非買方,受託人係受託為賣方而非爲買方管理信託財產。但賣方
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受益權歸屬於買方。賣方應提供第一項之信託契
約影本予買方。
同業連帶擔保
本公司與依公司章程規定得對外保證之明裎建設有限公司(同業同級公司)等相互連帶擔保,賣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買方可持本契約向上列公司請求完成本建案後交屋。上列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前項同業同級分級之基準,由內政部定之。賣方應提供連帶擔保之書面影本予買方。(如附件五)
□公會辦理連帶保證協定
本預售屋已加入由全國或各縣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之連帶保證協定,賣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買方可持本契約向加入本協定之公司請求共同完成本建案後交屋。加入本協定之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賣方應提供加入前項連帶保證協定之書面影本予買方。
第 六 條:付款條件及方式
付款,除簽約款及開工款外,應依已完成之工程進度所定付款明細表之規定於工程完工後繳款,其每次付款間隔日數應在二十日以上。如賣方未依工程進度定付款條件者,買方得於工程全部完工時一次支付之。
第 七 條:逾期付款之處理方式
一、買方如逾期達五日仍未繳清期款或已繳之票據無法兌現時,買方應加付按逾期期款部分每日萬分之二單利計算之遲延利息,於補繳期款時一併繳付賣方。
二、如逾期二個月或逾使用執照核發後一個月不繳期款或遲延利息,經賣方以存證信函或其他書面催繳,經送達七日內仍未繳納者,雙方同意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但前項情形賣方同意緩期支付者,不在此限。
第 八 條:屋頂及法定空地之使用方式及權屬一、法定空地
本建物法定空地之所有權應登記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有,並為區分所有權人共用。但部分區分所有權人不需使用該共有部分者,得予除外。
二、屋頂平臺及突出物
共有部分之屋頂突出物及屋頂避難平台,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除法令
另有規定外,不得作為其他使用。
三、法定空地、露臺、非屬避難之屋頂平臺,如有約定專用部分,應於規約草約訂定之。
第 九 條: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期限
一、土地所有權之移轉,除另有約定,依其約定者外,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四個月內備妥文件申辦有關稅費及權利移轉登記。其土地增值稅之負擔方式,依有關稅費負擔之約定辦理。
二、賣方違反前款之規定,致各項稅費增加或罰鍰(滯納金)時,賣方應全數負擔;如損及買方權益時,賣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三、賣方應於買方履行下列義務時,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一)依契約約定之付款辦法,除約定之交屋保留款外,應繳清土地移轉登記前應繳之款項及逾期加付之遲延利息。
(二)提出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貸款有關文件,辦理各項貸款手續,繳清各項稅費,預立各項取款或委託撥付文件,並應開立受款人為賣方及票面上註明禁止背書轉讓,及記載擔保之債權金額及範圍之本票予賣方。
(三)本款第一、二目之費用如以票據支付,應在土地產權移轉登記以前全部兌現。
四、第一款之辦理事項,由賣方指定之地政士辦理之,倘為配合各項手續需要,需由買方加蓋印章,出具證件或繳納各項稅費時,買方應於接獲賣方或承辦地政士通知日起七日內提供,如有逾期,每逾一日應按已繳土地價款依萬分之二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賣方,另如因買方之延誤或不協
辦,致各項稅費增加或罰鍰(滯納金)時,買方應全數負擔;如損及賣
方權益時,買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第十條:貸款約定
一、第五條契約總價內之部分價款新臺幣___仟___佰___拾___萬元整,由買方與賣方洽定之金融機構之貸款給付,由買賣雙方依約定辦妥一切貸款手續。惟買方可得較低利率或有利於買方之貸款條件時,買方有權變更貸款之金融機構,自行辦理貸款,除享有政府所舉辦之優惠貸款利率外,買方應於賣方通知辦理貸款日起二十日內辦妥對保手續,並由承貸金融機構同意將約定貸款金額撥付賣方。
二、前款由賣方洽定辦理之貸款金額少於預定貸款金額,其差額依下列各目
處理:
(一)不可歸責於雙方時之處理方式如下:
1、差額在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以內部分,賣方同意以原承諾貸款相同年限及條件由買方分期清償。
2、差額超過原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部分,賣方同意依原承諾貸款之利率,計算利息,縮短償還期限為 年(期間不得少於七年)由買方按月分期攤還。
3、差額超過原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者,買賣雙方得選擇前述方式辦理或解除契約。
(二)可歸責於賣方時,差額部分,賣方應依原承諾貸款相同年限及條件由買方分期清償。如賣方不能補足不足額部分,買方有權解除契約。
(三)可歸責於買方時,買方應於接獲通知之日起 天(不得少於三十天)
內一次給付其差額或經賣方同意分期給付其差額。
三、有關金融機構核撥貸款後之利息,由買方負擔。但於賣方通知之交屋日前之利息應由賣方返還買方。
第十一條:貸款撥付
本契約有前條貸款約定者,於產權移轉登記完竣並由金融機構設定抵押權後,除有違反預定房屋買賣契約書第十條第二款、第三款或其他縱經修繕仍無法達到應有使用功能之重大瑕疵外,買方不得通知金融機構終止撥付前條貸款予賣方。
第十二條:土地讓與或轉售條件
一、買方於簽約後,不得將本契約讓與或轉售與第三人。但配偶、直系血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間之讓與或轉售;或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得讓與或轉售之情形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符合前款但書規定之買方,應繳清已屆滿之各期應繳款項,並以書面通知賣方,賣方除有法令依據外,不得拒絕配合辦理。
三、前款情形,除第一款但書之受讓人為買方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免手續費外,賣方得向買方收取本契約土地總價萬分之 (最高以萬分之五為限)之手續費
第十三條:地價稅之分擔比例
地價稅以賣方通知書所載之交屋日為準,該日期前由賣方負擔,該日期後由買方負擔,其稅期已開始而尚未開徵者,則依前一年度地價稅單所載該宗基地課稅之基本稅額,按持分比例及年度日數比例分算賣方應負擔之稅額,由買方應給付賣方之買賣尾款中扣除,俟地價稅開徵時由買方自行繳納。
第十四條:稅費負擔之約定
一、土地增值稅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申報,並以使用執照核發日之當年度公告現值計算增值稅,其逾三十日申報者,以提出申報日當期之公告現值計算增值稅,由賣方負擔,但買方未依第十條規定備妥申辦文件,其增加之增值稅,由買方負擔。
二、所有權移轉登記規費、印花稅、契稅、代辦手續費、貸款保險費、抵押設定之登記費及各項附加稅捐由買方負擔。但起造人為賣方時,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規費及代辦手續費由賣方負擔。
三、公證費由買賣雙方各負擔二分之一。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四、應由買方繳交之稅費,買方於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應將此等費用全額預繳,並於交屋時結清,多退少補。
第十五條:賣方之瑕疵擔保責任
一、賣方保證產權清楚,絕無一物數賣、無權占有他人土地、承攬人依民法第五百十三條行使法定抵押權或設定他項權利等情事之一;如有上述情形,賣方應於本預售屋交屋日或其他約定之期日前負責排除、塗銷之。但本契約有利於買方者,從其約定。
二、有關本契約標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悉依民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不可抗力因素之處理
如因天災、地變、政府法令變更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本契約房屋不能興建時,雙方同意解約,解約時賣方應將所收價款按法定利息計算退還買方。
第十七條:違約之處罰
一、賣方違反預定房屋買賣契約書「建材設備及其廠牌、規格」、「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之規定者,買方得解除本契約。
二、賣方違反「賣方之瑕疵擔保責任」之規定者,即為賣方違約,買方得依法解除契約。
三、買方依第一款或第二款解除契約時,賣方除應將買方已繳之土地價款退還予買方,如有遲延利息應一併退還,並應同時賠償土地總價款百分之
_ (不得低於百分之十五)之違約金。但該賠償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
四、買方違反有關「付款條件及方式」之規定者,賣方得沒收依土地總價款百之(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金額。但該沒收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買賣雙方並得解除本契約。
五、買賣雙方當事人除依前二款之請求外,不得另行請求其他損害賠償。
第十八條:疑義之處理
本契約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有利於買方之解釋。
第十九條:合意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發生之消費訴訟,雙方同意以房地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二十條:附件效力及契約分存
本契約自簽約日起生效,賣方應將契約正本交付予買方。本契約之相關附件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第二十一條:未盡事宜之處置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民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本於平等互惠
與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處理。
第二十二條: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一、賣方為履行本契約特定目的,蒐集、處理或利用買方之個人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辦理。
二、賣方如委託第三人代為處理事務而蒐集、處理或利用買方個人資料時,應督促並確保受託之第三人,遵照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買方個人資料。
買方簽章:
附件:
(一)土地價款分期付款明細表
(二) 代辦貸款委託書 (三) 委刻印章同意書 (四) 特約事項
(五)同業連帶擔保資格證明書
(六)建造執照影本
立契約書人
買 方:身份證字號:戶 籍地 址:通 訊地 址:電 話:
賣 方:
身份證字號 :
連 絡地 址 :
電 話:
不動產經紀業 :法 定 代 理 人: 統 一編號 : 連 絡地 址:電話:
不動產經紀人 :
身 份 證 字 號 :
電話:
核 准字 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一)土地價款分期付款明細表
下列【】編號___棟___樓___戶土地價款計新台幣___仟___佰___拾
___萬___仟元整。
一、自備款新台幣 仟 佰 拾 萬 仟元整。
(付款明細如期別 1 至 30,買方應按期現金或即期支票交付不得拖欠)
二、銀行貸款新台幣 仟 佰 拾 萬 仟元整。
依本契約第十一條有關申辦貸款約定辦理金融機構貸款償付之。
土地價款分期付款明細表
| 期別 | 期別種類 | 付款金額(新台幣) | 付款金額(新台幣) | 付款金額(新台幣) | 付款金額(新台幣) | 付款金額(新台幣) | 付款金額(新台幣) | 付款金額(新台幣) | 付 款 日 | 期 | 備註 |
| 1 | 訂 金 | 仟 | 佰 | 拾 | 萬 | 仟元整 | 年月日 | 年月日 | |||
| 2 | 簽 約 金 | 仟 | 佰 | 拾 | 萬 | 仟元整 | 年月日 | 年月日 | |||
| 3 | 開工款 | 仟 | 佰 | 拾 | 萬 | 仟元整 | 年月日 | 年月日 | |||
| 4 | 開工款第二期 | 仟 | 佰 | 拾 | 萬 | 仟元整 | 年月日 | 年月日 | |||
| 5 | 開工款第三期 | 仟 | 佰 | 拾 | 萬 | 仟元整 | 年月日 | 年月日 | |||
| 6 | 開工款第四期 | 仟 | 佰 | 拾 | 萬 | 仟元整 | 年月日 | 年月日 | |||
| 7 | 開工款第五期 | 仟 | 佰 | 拾 | 萬 | 仟元整 | 年月日 | 年月日 | |||
| 8 | 開工款第六期 | 仟 | 佰 | 拾 | 萬 | 仟元整 | 年月日 | 年月日 | |||
| 9 | 開工款第七期 | 仟 | 佰 | 拾 | 萬 | 仟元整 | 年月日 | 年月日 | |||
| 10 | 開工款第八期 | 仟 | 佰 | 拾 | 萬 | 仟元整 | 年月日 | 年月日 | |||
| 11 | 開工款第九期 | 仟 | 佰 | 拾 | 萬 | 仟元整 | 年月日 | 年月日 | |||
| 12 | 開工款第十期 | 仟 | 佰 | 拾 | 萬 | 仟元整 | 年月日 | 年月日 | |||
| 13 | 基礎大底完成 | 仟 | 佰 | 拾 | 萬 | 仟元整 | 年月日 | 年月日 | |||
| 14 | 筏式基礎完成 | 仟 | 佰 | 拾 | 萬 | 仟元整 | 年月日 | 年月日 | |||
| 15 | 地下3層頂板完成 | 仟 | 佰 | 拾 | 萬 | 仟元整 | 年月日 | 年月日 | |||
| 16 | 地下2層頂板完成 | 仟 | 佰 | 拾 | 萬 | 仟元整 | 年月日 | 年月日 | |||
| 17 | 地下1層頂板完成 | 仟 | 佰 | 拾 | 萬 | 仟元整 | 年月日 | 年月日 | |||
| 18 | 1樓頂板RC完成 | 仟 | 佰 | 拾 | 萬 | 仟元整 | 年月日 | 年月日 | |||
| 19 | 2樓頂板RC完成 | 仟 | 佰 | 拾 | 萬 | 仟元整 | 年月日 | 年月日 | |||
| 20 | 3樓頂板RC完成 | 仟 | 佰 | 拾 | 萬 | 仟元整 | 年月日 | 年月日 | |||
| 21 | 4樓頂板RC完成 | 仟 | 佰 | 拾 | 萬 | 仟元整 | 年月日 | 年月日 | |||
| 22 | 5樓頂板RC完成 | 仟 | 佰 | 拾 | 萬 | 仟元整 | 年月日 | 年月日 | |||
| 23 | 6樓頂板RC完成 | 仟 | 佰 | 拾 | 萬 | 仟元整 | 年月日 | 年月日 | |||
| 24 | 7樓頂板RC完成 | 仟 | 佰 | 拾 | 萬 | 仟元整 | 年月日 | 年月日 | |||
| 25 | 8樓頂板RC完成 | 仟 | 佰 | 拾 | 萬 | 仟元整 | 年月日 | 年月日 | |||
| 26 | 9樓頂板RC完成 | 仟 | 佰 | 拾 | 萬 | 仟元整 | 年月日 | 年月日 | |||
| 27 | 10樓頂板RC完成 | 仟 | 佰 | 拾 | 萬 | 仟元整 | 年月日 | 年月日 | |||
| 28 | 11樓頂板RC完成 | 仟 | 佰 | 拾 | 萬 | 仟元整 | 年月日 | 年月日 | |||
| 29 | 12樓頂板RC完成 | 仟 | 佰 | 拾 | 萬 | 仟元整 | 年月日 | 年月日 | |||
| 30 | R1F樓頂板RC完成 | 仟 | 佰 | 拾 | 萬 | 仟元整 | 年月日 | 年月日 | |||
| 31 | R2F樓頂板RC完成 | 仟 | 佰 | 拾 | 萬 | 仟元整 | 年月日 | 年月日 | |||
| 32 | R3F樓頂板RC完成 | 仟 | 佰 | 拾 | 萬 | 仟元整 | 年月日 | 年月日 | |||
| 33 | 交 屋 款 | 仟 | 佰 | 拾 | 萬 | 仟元整 | 年月日 | 年月日 | |||
| 34 | 銀行貸款 | 仟 | 佰 | 拾 | 萬 | 仟元整 | 年月日 | 年月日 | |||
| 房 屋 總 價 款 | 房 屋 總 價 款 | 仟 | 佰 | 拾 | 萬 | 仟元整 |
附註:如以銀行繳款單繳納方式,請收到通知單後至銀行繳納,並保留存根
,以便查詢核對。
附件(二)代辦貸款委託書
立委託書人: (以下簡稱買方),受託人:(以下簡稱賣方)為償付所承購座落於高雄市鼓山區龍中段215、216 號土地內【友眾16青砥】編號___棟____樓____戶房屋乙戶,為買方需要特委託賣方之金額機構申請抵押借款,以之抵付前項預購土地之部份價款,經雙方同意議定有關委託及約定事項如下:
一、本委託書依買賣雙方訂定之「預定土地買賣契約書」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
二、買方承認本項貸款為應繳各期土地價款之一部份,並非為交屋款或尾款,屬賣方所有,茲委託賣方代向賣方指定之金融機構申請抵押貸款
新臺幣___仟___佰___拾___萬___仟元整。
三、買方於付清前開土地之自備款取得產權時,授權賣方指定之專業地政士辦理土地抵押權設定登記手續。
四、辦理貸款之抵押權設定登記所需借款人之身份證明及其他有關文件暨簽名蓋章等手續,買方絕依賣方之通知並如期辦妥。其因辦理貸款及抵押權設定登記而致產生之稅金規費、手續費及代書費等,買方亦願在銀行對保時全數一次預定交付,貸款未核撥前,如須買方補蓋章或出具證明文件,買方應無條件配合即時辦理。若銀行要求提供保證人,買方應自行覓妥符合條件之保證人,保證人亦需備妥證明文件同時對保,否則視同自願放棄貸款。
五、貸款手續辦理對保之同時,買方開立此項貸款之存摺及取款憑條交予賣方保管
並授權賣方於貸款核准後直接向銀行領取,或預立貸款撥款委託書於貸款核准時直接撥入賣方指定之帳戶。
六、本委託書繕立雙份,交由雙方存執,並自簽立之日起生效。
立委託書人:身份證字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三)委刻印章同意書
立同意人: 買
(以下簡稱 方)茲因買方訂購座落於
受 託 人:賣
高雄市地號土地內【】編號___棟____樓____戶房屋及建築基地應有部分(持分)權利事宜,雙方以印章授權委託事項切結約定如下:
一、本同意書依據買賣雙方訂定之「預定土地買賣契約書」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之。
二、買方同意賣方代刻印章壹枚保管使用,賣方並應於交屋時交還買方。三、本式印章賣方僅得使用於下列相關用途:
(一)本契約房屋及土地產權移轉登記之申請或變更。 (二)稅捐申報。
(三)水、電、電信之申請或變更。 (四)實價登錄申報或變更。
四、賣方不得將前項授權印章使用於本同意書以外之任何用途,否則賣方應負法律責任。
五、買賣雙方如有糾紛,雙方同意不得影響本同意書第三條各項用途之印章使用,雙方同意依民事訴訟序解決此類糾紛而不得影響本項授權之成立。
六、立同意書人係於簽訂「預定土地買賣契約書」之同時本於自由意志及充分瞭解後立本同意書存查。
立委託書人:身份證字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四)特約事項
一、應由買方繳交之稅費,買方於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雙方同意買方繳付予賣方應將此等費用全額預繳,代收代付,計新臺幣____拾____萬____仟元整,此費用非買賣價款之一部份(不包含於總價中)並於交屋時結清,多退少補。
二、本案如因臺電、電信局、自來水公司或水利局、瓦斯公司需設置相關公用設備於基地內或周邊道路旁,乃公用事業單位權責,設置地點買方不得異議。